昆明暴恐案中,一名男子持刀杀害两名警察,被判死刑。这是云南首例因袭警罪被判死刑的案件。近日,昆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据了解,该案发生在2018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同事捅伤,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后,杨某某潜逃。2019年1月,,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10万元缉拿杨某某。今年7月,杨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落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云南师大实验中学一男子劫持人质,被当场击毙,如何看待?案件大致经过
2021年1月22日下午17时许,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云南师范大学实验中学校门外,发生一起特大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侠(男,昆明人,现年56岁)随身携带刀具,在实验中学门口伺机行凶。
他用刀先后捅刺6人,其中一个成年人,5个学生,其中一个初一男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他劫持了另外一名男学生,退到校大门的一个角落里,和群众以及警方对峙。
网上出现的视频,就是王某侠劫持人质的画面。现场可以清楚看到,在他面前,十几个学生背包散落一地,足可见当他突然行凶的时候,孩子们多么惊慌失措。
除了用刀劫持人质,王某侠还不时挥舞凶器,威胁周围的群众。甚至有现场围观者说,王某侠高声叫嚣,他就是为了报复社会,态度极其嚣张。
在警方多次沟通无效情况下,为了保护人质安全,经上级领导批准,由特警狙击手执行,将王某侠当场击毙,被劫持男生顺利获救。
虽然不能确定王某侠是否真的在现场叫嚣自己就是为了报复社会,可从他对这些无辜的孩子下手就能看出,近似于无差别伤害他人,很符合报复社会的特性。
而深层次的原因,则可能是因为王某侠是一个瘾君子,曾经因为吸毒受到过警方的打击处理。
毒品之危害,无需多言,众多影视作品中演员的表演,确切的说,并没有夸张的成分在内。
瘾君子毒瘾发作的时候,真正是六亲不认,任何事情任何人都抵不过毒品对他们的吸引力。
然而,除了对身体巨大的伤害之外,吸食毒品需要大量的金钱作为支撑。有太多本来很富有之人,因为沾染上毒品,最后变得一无所有。
而像演艺圈,更是出现不少反面例子,让他们曾经的“光辉形象”一落千丈。
可能王某侠就是因为缺少金钱来满足自己的毒瘾,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让人愤怒的是,他把毒手伸向了这些年轻的孩子们,也许在他心中,这些孩子会让他更容易得手。
学生屡屡受到伤害,为何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近些年来,但凡发生重大群伤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报复社会的目的,很多都把学生作为伤害目标。
这主要是因为学生警惕性低,客观条件导致无力反抗,容易使犯罪分子得手。
2018年10月26日早上9时许,重庆巴南区鱼洞县某幼儿园门口发生一起恶劣的持刀砍人事件,有14名小孩被砍伤,持刀砍人者系巴南区一39岁中年刘姓女子。
2020年6月4日,被告李小文拿着刀在校园内砍杀幼儿园小朋友,和其他老师共计41名,面对没有自卫能力的小朋友,和辛辛苦苦教导孩子的辛勤的老师狠下杀手,导致41名人员有的是重伤二级还有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还有轻微伤。
这些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点,因个人原因导致仇恨社会,进而报复社会,伤害无辜之人。
更可恨的是,他们选择那些几乎毫无反抗能力的孩子,他们的行为人神共愤。
这样的案件不是个例,然而还是时有发生,不得不说,学生的生命安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虽然这些罪犯都罪不可恕,可是如果安保措施得力一些,警惕性高一些,可能都会降低案件发生的几率。
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庭,如果孩子没了,一个家也就毁了。
王某侠虽被击毙,可他留给逝去孩子父母的伤痛却无法消除,对于受伤孩子们的心理影响也不是一时半会可以恢复的。
而经过此事,是否能让有关部门重视,加强学校周边的安保,才是未来需要重视的问题。
云南昆明发生一起学校门口砍杀学生并劫持人质事件,造成了六人受伤一人伤势过重死亡,死亡的是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伤者也全部是学生,最后劫持一名学生的时候由于无法沟通,以及不放弃犯罪,最终劝解无果后,直接击毙了嫌疑人,成功的解救了被劫持的男孩。
嫌疑人在学校放学的时候出现在学校门口,并对无辜的学生进行持刀伤害,具体原因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从蛛丝马迹中能看出来一些苗头,因为七名受害者都是来自不同的家庭,嫌疑人的伤人行为并没有指定目标,而是选择随机伤害弱小的学生下手,足以说明嫌疑人并不是寻仇报复。
因为嫌疑人怎么可能同时跟好几个不同学生的家庭有矛盾呢,所以排除了寻仇报复的可能性,为财伤人的可能性也并不大,因为嫌疑人伤人并没有提任何的条件,说明了嫌疑人其实就是为了伤人去的,专门挑选弱小的学生下手,说明嫌疑人其实是欺软怕硬的那一类人。
最有可能的就是报复社会和有精神病,从嫌疑人的一举一动,劫持人质后恐吓他人靠近,在跟警方对峙的时候,嫌疑人知道拿人质来挡住自己面前,说明了嫌疑人其实思路很清晰,如果是精神病肯定不可能懂得拿人质来挡着自己面前,说明了这个人其实思维清晰。
这方面看来他报复社会的可能性最大,这种人行为性格都特别偏激,做什么事情都是特别极端,不管什么原因,从他伤及无辜的行为来看就是非常的残忍,这种人就是社会隐藏的不安因素,无辜的学生在学校门口受到伤害,再一次暴露出来一种现象,一些极端的人习惯性拿弱小的学生下手报复发泄不满。
对于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嫌疑人对峙并极力的通过各种方式让嫌疑人放弃违反作案,但是嫌疑人并没有理会,最终警方选择了最后的方式,通过击毙嫌疑人的方式来解救人质 避免人质遭到伤害,也保障了人民群众不被疯狂的嫌疑人伤害,警方的果断值得点赞,只是校园安全再一次让大家明白需要保护。
二、哪些案例属于正当防卫?怎么看待正当防卫?一般情况情正当防卫应出现在恶性事件之中,小的纠纷中不应出现正当防卫,否则鼓励人民无限度使用,把小事激化成恶性事件,但对黑恶势力,欺压百姓,一般情况百姓采取屈服态度,但有必耍支持人民向黑恶势力斗爭。
首先,我作为一个法律硕士,通过了司法考试A证,感觉还是可以很好的回答你的问题。首先应该知道正当防卫的真正含义。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次,为了你更好的理解,我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给你分析一下:
正当防卫构成条件大体可以分为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在这里给你简单的说明,不具体展开,如果你有其他不懂可以接着问我。第一,防卫起因。也就是有真实的不法侵害存在,并且不法侵害具有显明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侵害具有紧迫性。不防卫就可能造成危害;第二,防卫对象的存在。顾名思义也就是不法侵害正在对你本身或者他人,或者国家重大利益造成伤害;第三,防卫意图的存在。也就是你对于正在正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既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的存在,而且你具有着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第四、防卫时间,这个比较简单,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这一点在最近几年一直较有争议的山东辱母于欢案就是在这一点上颇有认定上的意义,最后省高院最终认定属于这一点,你可以查一下网上的文书,有介绍,不在赘述;第五,防卫限度的问题。也就是防卫需要符合不法侵害的合理限度内,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咱们自己也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当然还有特殊防卫的五个行为没有限度的问题,后面给你简单介绍。
特殊正当防卫规定在刑法第20条第3款,即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之前昆明火车站暴恐分子对人进行随意砍杀的,这是如果你因为拯救他人姓名而不幸造成侵害人死亡重伤的,不负责任,还有前段时间的昆山的龙哥被反杀案,也是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益。如果有用,请给点个赞,谢谢。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继续问我。
三、交警执法的时候,被执法人有权利拍下执法过程吗?我个人认为可以。
这是互相监督。只是交警拍照是单纯的,被执行者拍照是事实的确认。
不然谈不上四个字:“互相监督”。
首先肯定一点,是可以拍。要习惯镜头下的执法这也是公安部对全国200多万民警的硬性要求。
其次也需要肯定的是,当事人的拍摄不可影响交警执法,否则就有可能涉嫌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这个就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拍是你的权利,但要阻碍了执法责任还是要自负的。你的拍摄行为在不影响正常执法活动的情况下是合理正当的,民警不得拒绝,但要是拍了后再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上传扩散到网上,造成不良影响,你觉得你还能独善其身?
所以能认识到这个事情重要性的话,就会慎重行使这个权利了。如果你确认自己有能力实施监督权利,那就大胆去做,反正执法记录仪也会记录现场执法过程,印证你的监督是否越线。
阳光执法可拍,交警也不会拒绝。但凡是拒绝不允许拍照的执法过程,无论什么原因,都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