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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法院宣判:郭子建、杨隆贵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获刑不敢公布的真相是什么?

时间:2023-08-08来源:网络作者:小白

3月25日上午,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子建、杨隆贵因犯敲诈勒索罪区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郭子建得知一种名为杀猪粉的迷幻药购买途径,该药在服用后可造成服药者意识模糊。被告人郭子建遂与杨隆贵等人共谋,以邀约他人喝酒在对方酒中加入迷幻药并让其喝下,造成对方意识模糊后通过设置圈套进行赌博的手段赢得赌债,逼迫对方写下欠条,后采纳威胁、滋扰等手段勒索钱财。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郭子建、杨隆贵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相互纠集,形成以敲诈勒索为重要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在花溪区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多次采纳上述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犯罪事实达五桩之多,犯罪对象均为周围的同学、朋友,重要利用被害人不设防的心理及伪装的债务外衣为非作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区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二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钱款继续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现今很多新型犯罪手法频现,该类犯罪活动往往都披着合法的外衣,较难察觉和发现,所以更要提高防备,一旦发现权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个别被害人警惕性较高,在产生怀疑后及时报警,使得被告人敲诈勒索钱财未能得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区法院也将在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严格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涉黑恶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实现治安稳、环境优的目标,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花溪区法院宣判:郭子建、杨隆贵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获刑不敢发布的是如何回事?

花溪区法院宣判:郭子建、杨隆贵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获刑不敢发布的是如何回事?

摇光-刚刚宣判!戴耀廷,入狱10年!黄之锋,入狱56个月!

今天(11月19日),香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此案是 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案件,45名反中乱港分子涉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根据法官判决结果,部分人员刑期如下:戴耀廷因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入狱10年。黄之锋被判入狱56个月。区诺轩被判入狱6年9个月。赵家贤被判入狱7年。钟锦麟被判入狱6年1个月。谭文豪判囚50个月。李嘉达判囚51个月。谭得志判囚53个月。胡志伟判囚53个月。施德来判囚79个月。何桂蓝判囚84个月。刘頴匡判囚53个月。杨岳桥判囚61个月。陈志全判囚78个月。邹家成判囚93个月。林卓廷判囚81个月。范国威判囚50个月。吕智恒判囚51个月。梁国雄判囚81个月。林景楠判囚62个月。柯耀林判囚79个月。据此前报道,2022年8月18日,香港非法初选活动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一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次开庭聆讯。包括乱港分子戴耀廷、黄之锋、胡志伟等29名被告认罪,将交付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刑。他们被控一项 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他们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一同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府履行职能。此前报道乱港分子戴耀廷、黄之锋等29名被告承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著雍-姐姐送套房子给弟弟住,弟弟却1400万把房子卖了!厦门法院判了……

赠与时是因为亲情发生矛盾要撤回赠与却成案情原本一母同胞姐弟情深如今却因为一套房对簿公堂……张丹与张浩是姐弟从小关系亲密张丹一直对弟弟疼爱有加结婚后也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弟弟帮助张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因弟弟无房,张丹与丈夫便决定把这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于是,夫妻俩向张浩出具一份《承诺书》, 表明自愿将张丹名下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之后,张丹夫妇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张浩及其家人搬进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时间来到4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之后,张浩就以张丹(甲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交易合同》: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亦依约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弟弟屡屡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姐弟俩心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张浩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张丹夫妇认为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双方进而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而张浩持有该《承诺书》并起诉要求张丹夫妇履行协议,应认定其已经接受赠与,故双方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权益, 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 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周详 ※ 校对:李嘉强※ 审核:卢士阳 陈祥旺※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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