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建在自家确权耕地上,算违章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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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猪肉价格还是上涨为主,前几日我们这里猪肉22元一斤,现在高达25元一斤了,因为临近中秋猪肉需求加大,虽然最近国家出台很多抑制猪肉价格上涨的惠民措施,比如投放储备肉,但是在我们这里好像没有什么效果,猪肉依然还是很贵。

而且最近国家也出台很多惠民政*策,加大补贴我们养殖户,鼓励农户养猪,现在在猪价大好和补助的情形下,有些养殖户还是想拼一把重新投入养猪的,那么建设养殖场也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之前由于环保整治关闭了很多不合格的养殖,但是现在政*策有变,在前段时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从今以后使用农用地建设养殖场不用审批,对于我们养殖户来说确实是好消息,但是在自家确权的耕地上建设养殖场算不算违规呢?

在去年我们这里农村都进行了土地确权工作了,确权书也已经发到我们农户手上了,我们确权的都是基本农田,而其他的旱地比如种植蔬菜的土地是没有进行确权的,这些可以说是属于一般的耕地,不知道你们那边农村的情况是不是这样的呢?现在新规定出台以后,在农村一般的耕地、农用土地是可以用做养殖场的,而基本农田是不可以建设养殖场的,所以农村土地无论有没有进行确权,你想要建设养殖场之前,必须得搞清楚建设场地到底是不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如果是基本农田是绝对不允许的。

这次出台的规定是从9月份开始实施,在一般耕地和农用地建设养殖场不用审批,但是也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养殖基地上建设属于永久性的房屋也是要做审批手续的,只是对于临时搭建的养殖大棚是不用审批的,所以大家建设养殖之前要咨询清楚当地相关部门,而且还要做环评设计要求和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可以说现在想要养猪还是挺严格的,而且猪瘟风险还在,大家投资也要需谨慎。
其他网友观点说到建养殖场,最近对养猪的呼声很高,政府甚至对养猪专门下发了文件,明确了对养猪的政策倾斜。

要回答题主所问“养殖场建在自家确权耕地上,算违章建筑吗?”,我们要先搞清楚几个问题,首先是耕地的性质,耕地包括很多种,有熟地、新开发地、休闲地、复垦地等。另外还要区分农田跟耕地的区别,农田是耕地的一种,而农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所以永久基本农田是一条红线,是不能用来作为养殖用途的。
近半年来,猪肉价格不断攀升,主要是由于生猪供应紧缺造成的,而这种紧缺的局面是由于前两年的环保审查趋紧及斤一两年非洲猪瘟疫情所引起的。所以为了缓解生猪供应紧张的局面,各部门都在推出积极政策,来提高养猪的养猪积极性。

其中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养猪用地问题让猪农吃了定心丸。明确了养猪用地不再是建筑用地,而属于农用地,所以审批环节上省去不少流程,并取消了15亩用地上限的规定。
但是耕地用来建猪场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的。所以,只要自家确权的耕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就不算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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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千万要小心!养殖场建在自家确权耕地上,是不是违章建筑要分情况来定,不止一个答案!但按照我们这里的情况来说,不经过审批,养殖场建在自家确权耕地上,基本上都是违章建筑!
面对生猪供应紧张的严峻形势,国家层面上相继出台了许多鼓励措施,从养殖用地到资金补贴,不可谓不诱人。
特别是9月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重要消息,“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审批”。所以不少人马上就活泛了!自家的承包地上是不是可以自由修建养猪场了?想怎么建就怎么建?错!
(一)
你需要明白,你的承包地,你家的确权耕地到底是什么样的土地类型?!
什么是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网上有人说,除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都是一般耕地。又是错!我们国家所有的基本农田,都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之所以基本农田前面要加“永久性”三个字,就是为了表明基本农田受保护的重要性,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减少啊!所以大家千万不要误以为,你家的确权地是基本农田不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不信的话,你到你们当地的自然资源局去咨询一下!
就我们这里的情况,基本上所有的农户承包地都是基本农田!除了一些山庄窝铺还有一些一般耕地之外,平川地方都是基本农田。
换句话说,就是农户地确权地,基本上都属于基本农田,你在上面私自建设养殖用房的话,那肯定是违章建筑!千万别动这个脑子。
再说了,如果真 的像人们以为的那样,养殖场想在哪里建就在哪里建的话,那最后都可能圈地建成房子卖了!怎么可能把养殖用的放那么宽呢?!
(二)
即使在不是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上,也只有饲养圈舍和绿化带是不需要审批的,只要在非禁养区内环评合格后都可以。其他管理房和道路配套设施还是需要审批。
(三)
即使你建好了养殖场,能否养猪还要看防疫检验是否合格,合格了才能养,否则非洲猪瘟那是大风险!不但害己也害人!
大家以为呢?

出乎意料:清代法律规定帝王每年要亲自扶犁耕地
导读:在古代,龙抬头的时候,亲自犁田,确有其事。明清时,皇帝每年都要亲自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躬耕一番,以给天下百姓做一个重视农业生产的榜样。当时,明清皇帝都有自己的“自留地”——“一亩三分地”。那么,这“一亩三分地”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原来,在明清时的祭农之礼已十分完备。每年皇帝都要到京城的先农坛祭祀先农,然后再到观耕台前的亲耕田进行示范性耕耘,以完成对先农崇祭的全过程。皇帝亲耕的田地,据说在周代时是“千亩”,也许是怕皇帝累着了,后来才变成了“一亩三分地”。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一直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从大舜时就有用象耕田的记载,战国时说:“先王者,为民兴利除害,故天下之民归之。所谓兴利者,利农事也;所谓除害者,禁害农者也。”《礼记》记载,周时已开始这种祭祀先农的“耕礼”,叫“耒礼”,是封建社会十分神圣和重大的国典。清代从皇帝时延续了明代的“耕礼”的仪式,“顺治十一年(1654年)二月,朝日于东郊。始行耕藉礼。定每年仲春亥日行耕藉礼。”也称之为皇帝“亲耕”。皇帝把“演耕”(即亲耕)作为法律固定下来,于每年春季都举行“演耕”之礼,亲自率领三公九卿和诸大臣扶犁耕地。有一幅《皇帝祭先农图》描绘的就是皇帝亲自扶犁,另有六大臣身着蓑衣也扶犁而行,还有24个60岁以上的老年农夫,也着蓑衣扶犁而行。这幅画真实纪录了当时的皇帝亲耕的场面,以及四周围观的王公大臣。 也可以说,皇帝耕田基本上就是作秀,并且还有一套严格程序。明代时,皇帝右手扶犁、左手执鞭,往返犁地4趟;清代时改为往返犁地3趟,名曰“三推三返”。皇帝亲耕完毕,就登上观耕台观看王公大臣们耕作了。据《宛署杂记》记载,每次“圣驾躬耕”,地方政府都要筹备至少一个月时间,搭建一座巨大的耕棚,供皇帝和大臣们休息,要为他们精心准备膳食,还要找数十名经验丰富的老农进行礼仪培训。皇帝的耕田必须是筛过的细土,以便让皇帝犁起来能省些劲儿。 有意思的是,二十年(1815年),亲耕时,碰巧所备耕牛不驯服,让嘉庆皇帝无法驾驭,御前侍卫十余人上前帮忙,才勉强耕了三个来回。为此,嘉庆皇帝大怒并发了上谕:“耕藉为劭农大典,顺天府供备牛只,平时不勤加演习,玩忽从事。著将专司供办之大兴县知县沈守恒、宛平县知县张洽俱先行革去顶戴,交部严加议处;顺天府府尹费锡章系专辖之员,著交部严加议处……所有此次一切例赏,概行停给。”本来是皇帝亲耕自己没秀好,却让手下的人都倒了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大案直击!拨开零口供破坏耕地案的迷雾
苏鲁边界有一座小山,名曰芦山,是江苏省和山东省界山,因和庐山音同字不同,当地群众称其小庐山。芦山属丘陵地带,交通不便,人迹罕至,却被一些非法采矿的不法分子盯上了。2013年以来,山东省莒南县籍的宋某借助江苏、山东地界模糊,常年在芦山半山腰一带进行盗采矿产资源活动,致使40余亩耕地遭到破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在宋某零口供情况下,不断深挖彻查,终于对这起跨省界破坏耕地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2月5日,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0余万元,同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80余万元。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集中管辖江苏省二审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这起零口供非法采矿案的被告人终被绳之以法。宋某非法采矿案开庭,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隐瞒事实 企图逃避法律责任2011年9月,宋某承包苏鲁交界处的芦山半山腰及周边农用地50亩,用于苗木种植。2012年后,砂石价格暴涨,宋某打起了破坏农用地取石卖的念头。2013年至2016年6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宋某在山东一侧非法采矿,随后又慢慢将挖掘方向转至江苏境内,与江苏、山东两地的执法部门打起了游击战。2022年1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区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宋某到案后,对开采范围、开采数量等信息刻意隐瞒,并和工人串供,编造他人在该地区盗采矿石而非自己开采等多个理由,意图逃避法律责任。2022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提请赣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证据不足,还需进一步补充侦查,赣榆区检察院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宋某被取保候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宋某是有罪还是无罪,只能认定不符合逮捕条件,但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宋某没有实施犯罪。赣榆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自行补充侦查 改变案件定性2022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宋某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现有证据后发现,该案仍有大量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为了排除宋某有其他人在该区域非法采矿这一辩解,检察官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取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的投诉记录的同时,走访摸排案发地周边地区的村干部、村民,未发现有他人在案发地块盗采情形,相反,搜集到的投诉、举报记录却全部指向宋某。若有他人在案发地块盗采,宋某远程即能发现、报警,并将录像提供给公安机关、国土部门,但我们调查后发现,就该地块区域,公安机关未受理包括宋某在内的任何报警记录,而国土部门受理的投诉记录显示均是周边群众投诉,并指向宋某。根据证据来看,可以初步排除有他人在该地块非法采矿。检察官表示。检察官认为,结合历年卫星图片,案发地块进出路(仅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处建设看护房等细节,证实了2013年初至2016年6月,宋某一直实际控制该地块,并在该地块断断续续采挖矿石。在证据链已经闭合、合理怀疑已经被排除的情况下,2023年6月14日,赣榆区检察院果断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宋某逮捕。检察官认为,宋某破坏农用地非法采矿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两项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同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宋某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也要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损害公共利益,同时还要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破坏土地、矿产资源产生的修复费用,赣榆区检察院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评估,宋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山东境内30余亩、江苏境内10余亩总计40余亩耕地被破坏,两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80余万元。2023年6月14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宋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宋某赔偿80余万元生态修复金。因宋某拒不认罪认罚,为避免民事部分空判,检察机关提前赴山东省青岛市、临沂市查询其财产信息,申请法院冻结宋某在青岛市的房产一处,为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顺利执行和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奠定了基础。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近期,江苏检察机关将会同山东检察机关,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苏鲁两省当地村民参与,启动耕地修复工作,继续高质效办好此案。通讯员 卢志坚 孙鑫鑫 臧明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