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队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区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创造、买卖、运输、储存惊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创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创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峻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惊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创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创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治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创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创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创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创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峻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治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惊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峻结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峻结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治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十二条 [惊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治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惊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治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托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办法》的规定,托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处于良好的状态或者对人体处于良好的状态造成严峻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处于良好的状态造成严峻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处于良好的状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处于良好的状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医治、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峻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医治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损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医治的有源医疗器械的重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峻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峻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处于良好的状态或者对人体处于良好的状态造成严峻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处于良好的状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峻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区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创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创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本来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二十七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峻结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第三十条 [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第三十一条 [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治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纳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惊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治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惊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帆叶网,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处于良好的状态造成严峻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四、侵犯财产案
第三十三条 [有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妨害社会治理秩序案
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的。
第三十八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九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峻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一条 [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二条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十五条 [有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峻不负责任,有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主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峻伤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宝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 [有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峻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峻损毁结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殊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宝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宝贵文物严峻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峻损毁的;
(三)造成宝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峻结果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治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峻惊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操纵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操纵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治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治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真相不明的传染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属兔人翻身的真相,不是玄学,是你迟到的价值回报
最近朋友圈疯传的“属兔人2025年要翻身”,其实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心理游戏。 你有没有发现,每次刷手机,总能看到“属兔人注意!”“2025年立冬后运势大爆发”这类标题? 点进去一看,描述得煞有介事——什么“多年隐忍终得回报”“财运暴涨贵人相助”,甚至精确到月份,让人忍不住对号入座。 可仔细想想,这些说法真的靠谱吗? 1. 为什么“属兔人翻身”能火?因为它太懂中年人的焦虑了 35岁到55岁这个阶段,谁没经历过职场瓶颈、家庭压力、自我怀疑? 房贷、孩子教育、父母养老,哪一样不是压在肩上的担子? 《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早就指出,这个年龄段的人心理压力最大。 而“属兔人翻身”的预言,恰好给了这群人一个盼头——“再坚持一下,2025年就好了!”这种心理暗示,比任何鸡汤都管用。 它让人相信,现在的辛苦不是白费,未来一定会有转机。 2. 心理学揭秘:为什么你会信? 你有没有做过那种星座测试? 明明描述得很笼统,比如“你外表坚强,内心敏感”“你渴望被理解,但很少表达”,却觉得特别准? 这就是著名的“巴纳姆效应”——人总喜欢把模糊的描述往自己身上套。 “属兔人翻身”的套路一模一样。 它不会说“你下个月会中彩票”,而是用“多年的付出终有回报”“家庭事业迎来转机”这种万能模板。 谁听了不觉得是在说自己? 3. 真正的翻身,从来不是靠运气 那些所谓的“财运暴涨”“贵人相助”,其实是你过去十年积累的结果。 比如75年出生的属兔人,如果一直在某个行业深耕,2025年正好是经验、人脉、资源爆发的时候。 这不是玄学,是市场规律——你的价值,迟早会被看见。 而那些等着“运势”改变却不行动的人,就算到了2025年,照样不会翻身。 4. 为什么“2025年立冬”这个时间点这么重要? 因为它是一个心理锚点。 人需要希望,更需要一个具体的期限。 比如减肥的人会说“三个月后我要瘦十斤”,备考的人会想“再坚持半年就解放了”。 “2025年立冬”就是这个期限,它让人有了坚持下去的动力。 科学研究早就证明,积极的心理暗示能降低压力激素水平,改善情绪和健康。 所以,不是2025年有什么魔力,而是你相信“我能翻身”的那一刻,就已经在改变未来了。 5. 别等“运势”,去做那个“贵人” 最讽刺的是,那些真正在2025年迎来转机的人,往往根本不信什么“属兔人翻身”。 他们可能每天早起学习新技能,可能默默优化工作流程,可能坚持锻炼保持精力……这些小事,才是翻身的真正筹码。 所以,别把希望寄托在虚无的预言上。你需要的不是等待,而是行动。 最后说一句: 命运从不偏袒某个生肖,它只偏爱那些从不放弃的人。
属兔人注意!老天暗送“两大福运”,接住就能逆风翻盘,富贵临门
属兔的兄弟姊妹看过来!咱天生心思灵巧、待人温和,做事细致又有分寸,从不争强好胜,却总在默默积攒实力。今天要跟你说个天大的好消息:别再低调等机会了,老天爷已经悄悄为你备下“两大福运”,接住了,往后就能告别平淡日子,逆风翻盘赚大钱,富贵挡都挡不住! 先跟你说句掏心窝的:咱属兔的人不缺智慧,缺的是主动把握机会的勇气。日子是靠用心经营出来的,不是等出来的。平时你待人真诚、处事周全,早就攒下了好人缘,这些都是你命中的“隐形财富”。别总觉得“顺其自然就好”,该出手时就出手,好运才会主动找上门。 第一大福运:“智德吉星”高照,事业财运双丰收!接下来这段时间,你的智慧和才华终于要被看见啦!工作上,领导会发现你细致靠谱的特质,把能出彩的关键任务交给你——比如需要精准把控细节的项目、协调各方关系的合作,这些都是你擅长的领域,正好能大展拳脚,说不定还能升职加薪、奖金翻倍。财运上更是顺风顺水,正财稳扎稳打,副业还可能迎来意外惊喜,比如之前投入的小项目有了回报,或是靠人脉牵线拿到赚钱机会,钱袋子越鼓越满! 第二大福运:“厚积薄发”终有时,38岁是人生黄金转折点!咱属兔的人向来不急于求成,默默沉淀自己,而38岁就是你收获的关键期。之前你积累的经验、攒下的人脉,都会在这个阶段集中发力,让你迎来事业的高峰期。不管是创业的想扩大规模,还是上班的想突破瓶颈,都能得到贵人相助——可能是赏识你才华的前辈,或是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他们会在关键时刻拉你一把,让你少走弯路,直奔成功。 最近这段时间一定要留心:贵人已经在向你靠近了,可能是一次偶然的饭局,或是工作中的一次合作,对方会一眼看中你的能力和人品,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好机会。而且“三合”吉星助力,不管是谈合作、签合同,还是拓展人脉,都能顺顺利利、事半功倍。感情上也可能传来好消息,单身的有望遇到心意相通的人,已婚的夫妻感情更和睦,家庭美满也是富贵的根基! 咱属兔的人向来实在,这两大福运不是空谈,都是你多年来待人真诚、做事踏实攒下的福报。别再低调内敛了,主动一点、勇敢一点,接住老天爷送的福气,往后的日子必然顺风顺水、富贵临门,再也不用为钱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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