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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葛科初案 女大学生误乘黑摩的惨遭奸杀碎尸烹煮

时间:2023-08-10来源:网络作者:小白

郑州失踪近一月的女大学生终于找到线索。蓓蕾初放的她已惨遭黑摩的司机奸杀、碎尸、焚烧,几乎尸骨无存。

22岁的“刘艳杰”出生在河南扶沟县一个贫困的农家,争气的她没有辜负父母的期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考上了郑州市中原工学院,这个家渐渐看到了希望。经过几年的学习,刘艳杰完成了学业,并在毕业前夕顺利找到了工作。美好的生活首次离她这么近,她也正勾画自己和家庭未来美好的蓝图。

大案纪实:女大学生误乘黑摩的惨遭奸杀碎尸烹煮 犯罪分子满口胡言百般抵赖

受害人生前照片

2014年3月5日是小艳杰上班的第一天,这一天加班到很晚。随后她就人间蒸发了,再也没有人见到过她,好像她从来没有来过这个世界,家人找了多少地方,打了多少电话,除了泪水,心情也从焦急慢慢感到了一丝不祥。

嫌疑人指认车辆

这天郑州警方传来了一个噩耗,经侦查,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案件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3月5日夜21:30左右,加完班的刘艳杰已经错过了末班公交车。单位地处郊外,离租住的地方很远,出租车也很难打到。一辆机动三轮车停在了她身边,司机热情邀她上车,表示车费从优。焦急的她商量好价钱便坐了上去。她不知道,这一站的目的地就是她的不归路。

嫌疑人的住所(奸杀碎尸焚尸现场)

犯罪嫌疑人“葛科初”现年50岁,曾患小儿麻痹症,以开养狗场和三轮拉客为生。“葛科初”曾有三次犯罪前科:因犯抢夺罪于1992年被中原区法院判刑5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中原区法院判刑10年;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被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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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煮尸体用的炉灶及铁锅

犯罪嫌疑人“葛科初”交代,3月5日夜刘艳杰上车后,遂产生了将其强奸的想法,趁夜黑人少,采取强制手段将其劫持到位于郊区一处养狗场的家中,在实施强奸后,因自己前科累累,担心罪行败露,残忍将其杀死,而后碎尸,并用熬煮后的尸块喂狗,剩余尸骨放入熬煮狗食的火炉中焚烧。公安机关破案后,在火炉炉灰中提取到了焚烧残存的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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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灰中残存的被害人碎骨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4日审理河南女子刘艳杰被黑车司机杀害碎尸案,庭审时间约两小时。被告葛科初穿囚服被法警带上法庭,他大部分时间将头埋在桌案上,未正眼旁听席上他的家属及受害人的家属。

控方指葛科初犯故意杀人罪后,葛科初立即朝法庭呼叫“都是假的,都是不实之词。”根据葛科初供述,他称刘艳杰是“搞服务”,他热情邀刘上车后,在路上僻静处即对刘艳杰有非礼举动,两人曾发生争执,他随后将刘带回家,刘艳杰是被他家的狗咬死,他把刘艳杰领进屋后自己就去了厕所,等他出来时听到狗在叫,看见刘艳杰躺在门外,脸上已经被狗咬得露出骨头,葛科初当时想起他前科累累,刘艳杰死在他家中,难以解释,于是便打算碎尸。

控方随即在庭上驳斥指,葛科初作出多份完全矛盾的供述,一会儿称刘艳杰是乘坐他的黑车时摔死,一会儿称被狗咬死,一会又称他强奸刘艳杰后怕事情败露,遂掐死刘艳杰。控方称葛科初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前科累累,犯罪后无悔罪表现,刘家恳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律师解读:路虎撞持刀男子属正当防卫

律师解读:路虎撞持刀男子属正当防卫 【律师解读:#路虎撞持刀男子属正当防卫#】#律师谈路虎撞翻持刀男子#11月12日,有视频显示,河南郑州某单位门口,一男子持刀与警方对峙时,一司机驾驶路虎车一脚油门将其撞倒,协助警察将其拿下。郑州警方称持刀者被撞后无生命危险,事发具体原因不便透露。对此,律师@蔡雅奇刑法 作出解读:从刑法角度看,路虎车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该男子持刀拒捕的行为,即便不成立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也是不法侵害行为,而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有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显然,本案符合这一情形。(综合大河报)

郑州路虎撞倒持刀拒捕男子,律师认定属正当防卫

  【律师解读:#路虎撞持刀男子属正当防卫#】#律师谈路虎撞翻持刀男子#11月12日,有视频显示,河南郑州某单位门口,一男子持刀与警方对峙时,一司机驾驶路虎车一脚油门将其撞倒,协助警察将其拿下。郑州警方称持刀者被撞后无生命危险,事发具体原因不便透露。   对此,律师@蔡雅奇刑法 作出解读:从刑法角度看,路虎车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该男子持刀拒捕的行为,即便不成立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也是不法侵害行为,而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有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显然,本案符合这一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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