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夜晚,刁一水再一次翻墙进入董民刚家,想要强行带走董民刚的妻子李燕。令刁一水想不到的是,默默忍受了两年的董民刚,这次却在殴打中爆发,随手拿起一把剪刀随便乱扎,刁一水当场毙命。
刁一水和李燕是什么关系,为何刁一水如此嚣张,当着董明刚的面,就想带走他的妻子,还强迫董民刚下跪,写下离婚协议呢??
案发前两年,李燕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刁一水。虽然两人都已有家室,但刁一水随后就对李燕展开疯狂追求,甚至可以说是骚扰。为了讨好李燕,刁一水在县城帮她找了份工作。
之后,刁一水对李燕提出了开房的要求,“拿人家手短”,李燕答应了。从此之后,李燕和董民刚的生活失去了平静。
刁一水不仅多次要求和李燕开房,而且越来越过分,经常翻墙进入董民刚家中,不仅欺凌李燕,而且对还对董民刚长期霸凌,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由于刁一水曾经对李燕说,自己一个人可以打四五个,加上董民刚生性比较老实、本分,对刁一水有着较深的恐惧,一直以来,虽然知道李燕受到刁一水的欺负,但董民刚都默不作声。
案发当天夜晚,刁一水给李燕打了好多个电话,因为时间已晚,加上知道不是什么好事,李燕没有接听,也没有给任何回复。就这样,刁一水又一次翻墙进入董民刚家,直奔他与李燕的卧室。
为了不让事态往坏了进展,李燕答应跟刁一水走,而且已经走出门外等他。但对着有些懦弱的董民刚,刁一水变得非常嚣张,他不仅殴打董民刚,还逼董民刚下跪,让董民刚写下离婚协议书,与李燕离婚。
刁一水除了对董民刚拳打脚踢之外,还用汽车钥匙戳扎董民刚,致董民刚多处受伤。
人再老实,被逼到一定份上,也不可能一直做沉默的羔羊。董民刚终于忍无可忍,在扭打过程中,随手拿起身边的一把剪刀,对着刁一水一顿乱刺,就这样,刁一水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很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到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温可红经过阅卷,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认为,虽然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
这一次,检察院还收到了来自董民刚母亲的一封信,信中详细说明了刁一水怎么欺凌董民刚一家,董民刚怎么一步步退让。这封信还得到了900多名村民的联名,希望可以对董民刚从宽处理。
检察院再一次将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是,公安机关在补侦之后,仍然认为董民刚防卫过当,再次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
检察院仍然无法认同公安机关的结论,这一次,他们决定自行侦查。
他们来到董民刚所在的村庄,走访当地的村民。从村民口中,他们得知董民刚一直都老实本分,反而是刁一水一次又一次地对他们家进行霸凌,一次比一次过分,而董民刚则是一次又一次地选择忍让。更有村民向检察院证实,案发之后,董民刚让其报警并叫救护车。
有了这一次深入的调查走访,检察院最后认定,事发之时,董民刚正面临不法侵害,他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而且是正当防卫,并基于此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刁一水的父亲对检察院的决定不服,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但被驳回。一件被害人饱受欺凌之后的反杀案,终于以正义战胜邪恶告终。
本案之所以会一波三折,帆叶网,最大的关键就在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当防卫行为造成对方重伤或者死亡的时候,怎么认定防卫人的防卫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陷入这样一种思维怪圈,那就是单纯地将加害人所使用的手段与防卫人的防卫手段、双方受到的伤害进行对照,这样就很容易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只要防卫使用的防卫手段可能造成的伤害大于加害人可能造成的伤害大,只要加害人最后受到重伤或者死亡,而防卫人没有大的伤害,就认为防卫人防卫过当。
当然,并不是说这两者不应该考虑,相反,双方所使用的手段以及各自受到的伤害,也是判断是否防卫过当的主要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充当“事后诸葛亮”,完全脱离当时的情境,非常理智地进行思考,而是要设身处地,站在一般人的角度,想像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境下会怎么处理。
去年,两高一部公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结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照,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现在再来看下董民刚当时的处境。
虽然刁一水当时使用的工具是车钥匙,而董民刚使用的是剪刀,简单相比的话,剪刀的杀伤力确实要比车钥匙来得强,从结果上来看,刁一水死了,当然也是一种严重结果。
但是,想象一下,如果我们自己面临相同的情境时,能如何办呢??两人力量差距悬殊,刁一水可是号称一个可以打四五个的主,而且说他“恶贯满盈”也一点都不为过。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董民刚没有随手抓起剪刀进行防卫,不知道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损害,这是哪位都无法预料的,毕竟,对面的人是刁一水。
另一方面,董民刚当时正遭受来自刁一水的伤害,情急之下,他如何可能来得及去思考该用何种工具进行防卫,又如何可能仔细思考该伤刁一水什么部位呢??
从刁一水受伤的部位以及董民刚后来让村民报警和打急救电话来看,董民刚并没有置刁一水于死地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终,我想说的是,当我们的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如果选择忍气吞声,对方可能认为我们好欺负,就会变本加厉,因此,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向公权力寻求救济,以免受到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