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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北辰山孔德春和先承海血案纪实:四女子惨死洞中

时间:2023-08-06来源:网络作者:小白

2002年3月12日,四名年轻女子惨死在厦门北辰山景区龙泉洞里。她们生前经历了什么?凶手为什么会盯上她们?

女子年轻有为,惨遭歹人杀害

事发当天,两位保洁员正在山上清理废品,路过龙泉洞的时候,她们闻到一股奇怪的味道。保洁员想走进去看看是怎么回事,结果直接被吓傻了。

原来,龙泉洞内有四个女孩的尸体,她们浑身都是伤口,现场已经被她们的鲜血染成了触目惊心的红色。

保洁员意识到大事不好,赶紧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对尸体进行了详细检查,结果发现四个女孩身上一共有60多处刀伤。

据调查,女孩们的手机、项链以及银行卡全都不翼而飞。很明显,这些凶手大概率是图财害命。当然,警方并没有排除仇杀的可能性,毕竟哪有劫匪会对受害者下手这么狠呢?

接下来的时间里,警方对附近的群众进行了调查走访。他们发现群众口中出现过两名男子比较奇怪,而且他们神色怪异,看起来不像是游客。

据悉,这两名男子骑着一辆显眼的蓝色摩托车。可是厦门的摩托车实在是太多,警方很难通过蓝色摩托车这条线索找到嫌疑人。

为了尽快破案,警方不得不扩大排查范围,就算是要挨家挨户调查也要找出凶手。截止到5月6日,警方终于收到一条有用的线索。之前警方发现死者丢失了一部手机,现在有群众表示这部手机出现了。

找到凶手后,真相水落石出

对于警方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通过好心群众的提示,警方找到拿着这部手机的男子。经过一番审问,男子终于肯说出手机的来源。

原来,他从妻子的堂弟手里拿到这部手机,而且还花了400块钱。他万万没想到这部手机的来源这么离谱,要是早知道这样他说什么都不敢把它买下来。

警方根据男子提供的线索,很快就查到了这个堂弟的信息。30岁的孔德春曾经因为抢劫被捕入狱,仅仅是这一个线索就足以让警方认定他是凶手了。

此时的孔德春已经不知身在何处,警方只能继续调查相关线索,看看是否能找到孔德春的踪迹。调查过程中,警方又一次收到群众提供的线索。

3月21晚上,有人看见孔德春和先承海在银行取钱,最重要的是他们身上有血迹。这样一来,警方基本就能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这两个人身上。

经过一番追捕,警方顺利将她们捉拿归案。面对警方的审问,他们不得不说出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发前一天,他们就购买了两把匕首准备犯案。3月12日中午,他们发现几个女孩结伴上山。他们看到女孩们一副手无缚鸡之力的样子,当即决定将女孩们当成目标。

他们悄悄尾随在后面,直到女孩们进入龙泉洞,他们才现身堵住洞口。女孩们没遇到过这种事情,她们只能乖乖把身上的值钱物品拿出来。

孔德春发现他们的包里有银行卡,于是就强迫他们说出密码。记住所有的密码之后,他们决定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女孩们杀掉。

毕竟女孩们看到了他们的长相,如果不灭口的话,他们迟早都会被警方抓获。据先承海回忆,刚开始他们随意捅了女孩几刀就打算走,后来孔德春担心几个女孩没有彻底死掉,所以就拿着匕首回去疯狂刺向倒在地上的女孩。

等到孔德春停下动作的时候,他手中的匕首已经彻底弯曲。从这一点就足以看出,孔德春是个彻头彻尾的恶人。2002年8月30日,孔德春和先承海被判处死刑,这场悲剧算是画上了句号。

厦门灵异事件 实录:厦门中山路老房子诡异事件

这事情发生在10年前每一个网友亲生经历的。也是在厦门的中山路那里,还是老城区。这里经常发生灵异事件。厦门中山路老房子诡异事件这个事情发生差不多有10年了,那会儿我刚结婚没多久。以前我是个坚定的无神论者,现在虽然没有具体的信仰,但应该算是泛神论者,平时遇到积德行善的事情,能多做就尽量多做点。帮人犹如帮己。我当时买了个二手房,就在大中路里面,一间老式的木结构房子,三层楼。一楼基本是个过道,二楼是小客厅和小厨房,三楼是我们的卧室和卫生间。新房子虽然旧,但地段很不错,走出来就是中山路,非常方便,算是闹中取静的好地段。唯一的缺点,就是房子太旧了,每次踩在木板上,都会吱吱嘎嘎作响。搬进去之后,因为老公上班的单位比我远,所以每次都是我早回家。判断老公什么时候回来,只要听吱吱嘎嘎的楼梯声就好了。时间一久,我养成了数楼梯的习惯。只要吱嘎11下,就代表老公走到二楼了。但没过多久,我的身体出了问题,睡觉时手脚冰凉,还经常感冒发烧。以前我是个几乎不进医院的人,但从那时候起,我每个月要进五六次医院。因为请假请的次数太多,单位领导不是太高兴,有时说话就比较难听。再加上老公的事业开始一点点进入轨道,他劝我不如辞职算了,省得看领导脸色。我想想也是,反正我对这单位也没什么感情,就辞职回家做了家庭主妇。辞职之后,我白天一个人在家,总会莫名其妙觉得心慌。起先我以为是自己没了工作心理作怪,后来发现不是,心慌主要是我害怕这房子。尤其是晚上,如果老公外面有应酬,我一个人坐在家里,会出现幻听的情况,比如听到洗手间里有冲水的声音,听到二楼客厅里有喝茶的声音,听到小露台上有水壶浇花的声音……我没敢跟老公说起这些,只能白天出去中山路闲逛,看各种游客。等到天黑后老公快回家了,我才起身回家做晚饭。后来一度发展到,连老公在家的时候,我一个人都不敢上卫生间。而且我从来不敢单独在家洗头,因为有一次洗头的时候,感觉后脖子凉飕飕的,好像有人站在我背后吹气一样。直到那天晚上,我半夜起来上洗手间,看到老公在旁边睡得很熟,就没叫醒他陪我一起。上完洗手间回来,我还处于迷迷糊糊的状态,走进房间时,发现床尾坐了个人,正在看电视。当时可能整个人还是半梦半醒,反应比较迟钝,我以为吵醒了老公,他起来看电视了。所以我管自己走到床边,顺便嘟囔了一句,让他早点睡觉。可躺下的时候,发现老公就睡在旁边。我一下子醒了,坐起来一看,确实有人在看电视,是个老伯,穿了一件褐色汗衫。我吓得大声尖叫,老公也马上醒了过来。可这一喊,老伯不见了,电视机也自动关掉了。就一瞬间的事情,好像什么都没发生过,是我自己的幻觉。老公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他刚才看到的事情。他起来走到电视机前,摸了摸机身,然后说应该是我眼花了,因为电视机机身没有发热迹象。我不知道该怎么解释,只能相信自己确实眼花了。之后几天,我一直睡不安稳。有一天晚上,我在二楼厨房做晚饭,等老公回家。听到楼梯声发出吱吱嘎嘎的声音,我一边切菜一边数着。1、2、3、4、5、6、7、8、9、10……楼梯声响了10下,第11下始终没响起来。我正准备出去看看,手机响了,一看名字显示,是老公打过来的,我吓得把手机丢在地上。楼梯口没有再发出任何动静,似乎有人就静静地站在第10级楼梯上,看着二楼的小客厅。我浑身发抖,整个木头房子被巨大的恐惧笼罩住,我不敢走出去,也不敢捡手机,任由手机响了一遍又一遍。就这样僵持了半个多小时,直到楼梯上再次传出吱吱嘎嘎的声音。这次是老公回家了,他踩了11下,直接穿过客厅走到厨房。一看到他,我就晕了过去。后来老公说,那天他打电话是想告诉我,他临时有事,不回家吃晚饭了。看我一直没接电话,担心出事,所以推掉应酬赶回家来。我觉得不能再这样下去,四处托人,从海沧慈济宫找了个道长来家里。道长进来,走过一楼过道,然后直直地盯着二楼的楼梯看,不肯踩楼梯上去。我问道长怎么了,他说有东西被招了进来,就藏在楼梯底下。我在旁边听得头皮发麻。最后他问我:你平时走楼梯的时候,是不是会在心里数数字?我这才知道,千万不要数楼梯,千万千万不要!!!!具体为什么,我不能说。但你们可以去问问家里懂行的老人家,总之不管走什么楼梯,都记得不要去数数!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著雍-姐姐送套房子给弟弟住,弟弟却1400万把房子卖了!厦门法院判了……

赠与时是因为亲情发生矛盾要撤回赠与却成案情原本一母同胞姐弟情深如今却因为一套房对簿公堂……张丹与张浩是姐弟从小关系亲密张丹一直对弟弟疼爱有加结婚后也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弟弟帮助张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因弟弟无房,张丹与丈夫便决定把这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于是,夫妻俩向张浩出具一份《承诺书》, 表明自愿将张丹名下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之后,张丹夫妇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张浩及其家人搬进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时间来到4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之后,张浩就以张丹(甲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交易合同》: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亦依约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弟弟屡屡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姐弟俩心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张浩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张丹夫妇认为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双方进而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而张浩持有该《承诺书》并起诉要求张丹夫妇履行协议,应认定其已经接受赠与,故双方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权益, 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 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周详 ※ 校对:李嘉强※ 审核:卢士阳 陈祥旺※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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