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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在外国是如何实行的?和中国是一样的吗

时间:2025-04-14来源:网络作者:小白1
日本 日本长期采用。

21世纪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但到了21世纪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

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

明治时代起,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

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

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

昭和22年,民法修订,废除原有的继承法,法律上废止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的继承权平等。

但到2009年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

朝鲜 古朝鲜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在朝鲜王朝时更是严格实行,除非正室无子,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

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的。

英国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

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1、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

2、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

3、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的具体运行方式更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

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

同时,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专制君权有可能突破“家天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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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有如何样的利弊?对中国历史有着什么影响

在,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

到了,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

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如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

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到了魏晋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

西晋是的还专门下诏禁止乱嫡庶之位。

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到了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

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祧继承似乎与百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

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

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

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

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 为官府所有。

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

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

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

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

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

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

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

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这为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宋朝在“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

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

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

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

但对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

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

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

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

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

“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

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

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

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

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

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

前者无则立后者。

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

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

,不得随意接触。

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

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

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

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

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

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

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

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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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继位之后为什么会下诏批自己老爹是怎么回事?难道胆子大了吗

是后期的皇帝之一,咸丰皇帝的资质并不高,所以在野史流传咸丰皇帝能继承清朝皇位主要是因为他的孝顺。

民间流传道,皇帝晚期的时候病卧榻床,把两个儿子叫道身边考验他们的治国方针。

这两个儿子分别是六皇子奕訢和四皇子咸丰。

六皇子奕訢不仅年轻而且腹中藏有治国之才,面对道光的考验,奕訢是滔滔不绝发表自己对国家的想法。

咸丰皇帝和奕訢相比,才华略显不足,这时候咸丰就跪在道光床前:希望父皇长命百岁。

道光听完后被咸丰给打动,于是把江山传承给咸丰。

咸丰皇帝在前中期对清朝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意欲一扫清朝多年的弊端,重振清朝威名。

咸丰皇帝走的第一步就是罢黜道光提升的重臣穆彰阿,然后重新用被冷落的爱国将领。

《·穆彰阿传》录:穆彰阿任职大学士重要官职,受到皇室知遇之恩,却贪图享受,妨碍国家贤才。

实则是国家奸臣,没有真才实学,只会揣摩上级心思左右逢源。

通过这一段记载,我们可以简单的看的出来咸丰皇帝的政治也非强大,并不是后世所说的那么不堪。

在咸丰皇帝尚未继承清朝大业的时候,他对于国家朝廷的。

能看到朝廷重用的穆彰阿,对国家的政治发展的不利,所以咸丰一上位就迅速拨乱平正,把这个政治障碍给扫除。

由于穆彰阿是道光皇帝任职的重要宰相,所以罢黜他的职位不能避免道光皇帝。

于是咸丰就开始对道光皇帝一番评价:“我皇考大公至正,惟以诚心待人,穆彰阿得肆行无忌。

若使圣明早烛其奸,必置重典,断不姑容。

穆彰阿恃恩益纵,始终不悛。

自朕亲政之初,遇事模棱,缄口不言。

迨数月后,渐施其伎俩。

英船至天津,犹欲引耆英为腹心以遂其谋,欲使天下群黎复遭荼毒。

其心阴险,实不可问!” 咸丰皇帝罢黜穆彰阿,完全就是指责道光皇帝用人不贤,放纵穆彰阿祸害朝廷政治。

然而我们开头说了,道光皇帝看重咸丰的孝顺才让他继承江山。

咸丰皇帝刚上位,就打脸道光皇帝的政治眼光。

也是咸丰皇帝这种不惧流言蜚语的举动,让清朝封闭的朝纲开始流动了新鲜的活水,对朝廷未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咸丰皇帝重用爱国将领林则徐,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政治手段。

咸丰皇帝最初的想法是让林则徐出山,去广西剿匪等一党。

在清朝前人的笔记中,也曾经记载道:洪秀全的党派听闻林则徐出山对付他们,不少人都直接溃散而逃。

可见林则徐在清朝名声之大,如果林则徐没有病死行军途中,或许真的可以把太平军萌芽给扼杀摇篮之中,成为清朝后期支柱大臣。

可惜林则徐病死行军途中,咸丰虽然改革开动,但是朝廷风气需要时日才能彻底转变。

尤其是咸丰皇帝重用官员,轻视官员导致了国家上下级出现配合断档,上下级互相欺瞒。

于是给了发展的时间,最终形成了咸丰皇帝和洪秀全十年之间政治对抗。

遥想清朝开创之初,历经几代雄才伟略帝王打下这大好江山。

然而创业辛苦,守业亦艰难。

尤其是在清朝中期的时候,清朝的各种变革明显落后于世界的发展。

导致大好山河成为侵略者的口头肉。

咸丰皇帝改革十年,打击考试作弊手段,开启整顿国家财务,对汉族臣子进行重用。

每一项改革都需要顶着社会和政治的压力,咸丰的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清朝起了积极性的作用。

不过很可惜的是,咸丰皇帝虽然有改革的思想,但是对改革的观念还处于落后状态,导致很多改革并不彻底,甚至有些改革还处于被动进行的状态,这是清朝多年封建自固的弊端。

可惜多年改革依旧不能解决清朝王的疾病。

尤其是对外交的压力上,咸丰皇帝守旧固执,导致清朝的军事受到很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清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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