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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24日傍晚,福建厦门一辆通道式公共汽车在行驶中发生了强烈爆炸,爆炸后,街头处处是的尸体、肢体,场面令人胆颤心惊。公安部及时派专门人员和北京市公安局的同志赶赴厦门,并组织上海、浙江、江西等地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经过近一年的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破获了这起特大爆炸案,确认了凶手(厦门公交爆炸嫌疑人)系从宁化劳改农场服刑期间潜逃的逃犯黄可芬,年龄27岁。因厌世、愤世嫉俗等多种原因,在购买了22包炸药,700多只雷管后于公交车上点燃引爆“六·二四”厦门公交爆炸案中共死亡40人,伤84人。
爆炸现场惨不忍睹,汽车的前半截被炸得破烂不堪,左侧几乎全部断裂,七只单座椅架全被抛出车外,有的坐垫飞到了距现场50多米外的房顶上,中轮护板被抛到了20多米外,差速器被炸得掉在了地上,甚至在距炸点80多米外的地方,都散布着不少汽车零部件的碎片。不仅横跨马路的高压电线被炸断,而且四周六七十米开外的建筑物的门窗、瓦片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汽车四周,被损坏的自行车横七竖八,死者、伤员触目皆是……其惨烈程度难以言表。
罪犯黄可芬,男,1953年8月出生,高小文化,浙江苍南县人,1957年随父母迁居福建省顺昌县,1972年停学后务农和做临时工。1975年因伪造票证和非法炸鱼、偷摸等,曾被拘留教育过。1978年5月因结伙盗窃,买卖炸药雷管等罪行被拘留,同年10月转捕。1979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5年,9月17日晚从福建省宁化劳改农场破窗逃跑。后到福建省福鼎县找其旧交打石工蔡大振,买了炸药雷管,携带逃窜。
调查经过
“六•二四”特大爆炸案中共死亡40人,伤84人。案件发生后,人们议论纷纷,有的说是敌特用小型原子弹爆炸的,有的说是用定时炸弹爆炸的,一时人心浮动,有的群众连公共汽车都不敢坐了。各部门机构紧密配合,动用大量科技装备,经过近一年的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破获了这起特大爆炸案。
厦门市抽调了143名干警,成立了“六•二四”专案组,分成现场调查组、旅社及爆炸品调查组、线索调查组等小组。经反复勘查,确定爆炸点是在前车厢左侧单座第六位右前方(距右前椅脚20公分)的通道地板上。用气相色谱等仪器分析,从炸点中心、周围物体和尸体伤口等处收集的检样,并结合爆炸后现场气味和爆炸时的光亮颜色判断,证实爆炸物是硝铵类炸药。根据汽车损坏、人员伤亡、冲击波波及范围和多次模拟试爆,推断炸药量在9公斤左右。同时,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对现场收集的24麻袋遗物、沙土进行过筛细找,对每具尸体的骨灰进行磁铁吸附检查,均无发现弹片和机械、自动引爆装置的残留物。现场40具尸体经编号、标位、认真检验后,组织亲属辨认,核对遗留在现场的证件和照片等,5天之内就认领了39具尸体,只留下一具被抛落在现场西北方向距炸点36米的无头、无手、无脚、无衣着、无人认领的男性残躯。该残躯经法医检验,被认定是紧靠炸点的人。残尸伤痕右侧重于左侧,右下腹部被炸开,皮瓣向左内上方卷缩,说明被炸前是紧靠炸点,炸力是来自躯体的右下方。又从残躯的骶骨中取出一段10号铁丝,勘查比对与前车厢用于加固坐垫的铁丝一样。可见无名尸是坐在紧靠炸点的左侧单座第六位被炸死的。
专案组从访问伤者和死者亲友入手,结合广泛发动群众,用“滚雪球”的方法,迅速查清车上人员共169人,其中中途下车8人。按照统一的提纲,对这些人乘车的原因、携带物品、炸前在车上坐立的位置等,逐人逐项调查落实。同时查清乘客上车前,车厢通道未发现有整包物品,中途下车的8人,也无携带整包物品上车。调查结果证实,除无名尸外,其余的人都没有作案的因素和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场勘查和尸检情况,对炸前车上人员各自的位置都予研究确定,并画了平面图。调查结果,证明炸药包是犯罪者在起点站随身带上车的;不存在放下炸药包后中途逃离的现象。同时临炸前,炸点周围人员没有异常现象。由此认定,携带炸药包者不论是有意破坏或是意外事故,都会被炸死在车上的炸点处。
综合以上勘查情况,加上未发现弹头和机械、自动引爆装置,同志们一致认为无名尸就是犯罪者。
为尽快查明无名尸,首先是要搞好无名尸的技术鉴定。经对该尸多次施行剖验,对其年龄、身高、伤痕、生理、病理、血液、寄生虫、生物化学、胃肠内植物种籽等九项进行了专门研究和科学鉴定,最后查明,无名尸系男性,体格粗壮、胸廓宽厚,上臂肌肉发达,生殖器包茎、血型“A”型。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搞准其身高、年龄两项,这对查找无名尸的工作关系重大。开始,我们推断无名尸身高165-170公分。三个月后,又请上海市相关部门复核鉴定,发现原来在测量炸断的股骨时,漏接了一块碎片,导致失误。重新演算的结果,身高约为176公分。根据骨骼的愈合、骨化情况,推断无名尸27-28岁可能性最大,范围25-30岁。但推断年龄过程中,曾经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为了定准着重点,我们又请教了兄弟省市技术科,认真观察了他们所收集的已知男性不同年龄耻骨联合面的标本,与无名尸的耻骨联合面比对,认为推断无名尸年龄27岁左右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为了找到更多可供分析判断无名尸身份的根据,我们还逐一检验研究了残留的所有内脏,剖验后发现胃内较空,说明死者当晚没有吃过晚餐。肠内容物中还发现有一条美洲型钩虫和三条鞭虫及少数虫卵的混合感染现象。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发现美洲型钩虫主要分布在亚洲南部,我国福建各地都有感染,农村混合感染机会较多。这就为确定寻找罪犯的地区范围找到了依据。
我们组织30多人,从现场收集了520多件衣物,进行了半年的反复清理研究、查对鉴别。对位于炸点右下方45度、相距三十公分的汽车差速器、万向节解体后发现的墨绿色绒衣、蓝色和红色棉毛运动长裤、草绿色的卡运动短裤碎片以及遗留物中的一只二米长钢卷尺碎片等5件物品的反复研究和多次模拟试爆,认定这些物品炸前是与爆炸物同在一个包装物里,也就是无名尸遗留下来的携带物。
根据尸检和现场遗物鉴别的客观材料,从无名尸臂粗胸厚,肠道有两种寄生虫感染来看,他生前是长期生活在农村的体力劳动者;酷暑还携带老式半旧的厚绒衣、钢卷尺等,说明此人社会身份不高,经济条件不佳,可能是在外流动谋生者;当晚携带大包东西,七时多还未吃饭,象是外地来的人。这种人很可能是有取得和使用炸药雷管条件的开山打石工或是混杂在流动工中的逃犯。
为了给查清无名尸提供形象依据,我们组织了专门力量,查访前车厢的乘客,先后找到5个人,据他们反映,在爆炸前,曾看到左侧单座第六位那个乘客(即无名尸)的点滴材料。归纳起来:这个人是男的,约27-28岁,身高172公分以上,理平头,单眼皮,脸呈“国”字形,体格较粗壮,穿旧衬衣,很脏,很疲惫,呆呆坐着,在紧靠他座位右边通道地板上,放着一个黑色或灰色的有拉链的旅行袋,看样子是个外地人。这些情况与现场勘查和对无名尸的鉴定有许多相同之处。后经绘画人员根据目睹者讲述回忆的印象,画成一张无名尸生前的人头摹拟像。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查清无名尸成为侦破本案的关键,1982年1月6日,我们发现劳改逃犯黄可芬有重大嫌疑后,随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查,先后到过4个省、市的13个地区、69个县(市)和五个劳改农场,查访了498人,对于关键问题,都做到细致查证,反复落实。至3月下旬,查明黄系本案罪犯。
特别是1982年3月15日,在爆炸现场西北面与无名尸被抛落方向相同的木器厂仓库屋顶(距炸点142米),发现了一只被炸断并已干缩发黑的断肢右手掌。经省厅组织刑侦处、福州铁路公安分处、福州市、厦门市公安局的痕检技术员进行专题研究,精心处理,把提取的指纹与黄犯原捺印的十指纹比对,认定同一,并经公安部“一•二六”研究所复核无误。同时黄犯的身高、血型、体态和平时携带物品(衣服及钢卷尺)均与现场遗留物一致。
我们随即集中全力,花了三个月的时间,进一步调查黄犯逃跑后的行踪,并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了报告。
至此,案件终于水落石出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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