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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加害燕洵的大梁公主,为什么最后却嫁给燕洵?

时间:2025-02-20来源:网络作者:小白
宇文玥和大梁公主的关系,想必应该就是笔友了吧,这鸟是宇文月送的吧,因为有一集宇文月不是也掏出一只的鸟吗? 平日里看似冷漠的宇文玥,竟然还有一个红颜知己,这可是伤了无数迷妹的心呐! 就目前的剧情来看,这个大梁公主是最有可能的,因为她一出场就在心里默念了“月兄”这两个字。

但是她没有,看见宇文玥和星儿在一起时,她并没有吃点暗醋什么的。

在星儿睡了之后,公子从谍纸天眼里出来,从暗格了拿出个盒子,里头就是这只鸟,书桌上出现过一只。

“月兄”和“吾弟瑜儿”。

原来他们互相通信用的都是假名,就是笔名,看情况公主心里是喜欢这个笔友但是不知道对方身份,要不也不会杀宇文月~ “月兄,我终于来到你的长安,但不是为了与你相遇,而是为了杀戮”,月兄,应该公子化名某月,公主称他为月兄,知道他是长安人,但不知道具体身份。

后面那句话的意思是公主本次来长安是为了任务身怀杀机,不会去找出‘’月兄‘是谁及与他相见。

萧玉就是小说中的纳兰红叶,大家都知道,在小说中,萧玉喜欢的是燕洵,最后还嫁给了燕洵,成为了大燕皇后。

小说里的南梁长公主萧玉,手握大权,睿智决断。

一心九窍,玲珑别透,默默深爱燕洵。

为了扶持燕洵平定叛乱,与其联姻却独守空房,她将自己苦痛隐埋心底誓死守卫江山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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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棣起兵造反为何朱允炆屡次错失良机杀了他?

公元1398年闰五月,明太祖朱元璋驾崩,二十一岁的皇太孙朱允炆即位,次年改元建文,这就是明朝第二个皇帝建文帝。这位在位仅四年,被叔叔朱棣篡权成功的失败帝君,在历史上却得评价甚高,朱元璋的遗诏里说他“明仁孝友”,可称是仁德之君。清历史学家徐元文也曾说他“若无篡逆之乱,必修德安民,开一代盛世也”。普遍的观点认为,如果当初朱棣接受了朱允炆登基的现实,安心做一个藩王,朱允炆也必将成为一个堪比历代仁君的好皇帝。而观其一生的“善举”,事实也似乎如此,从建文元年(1399年)开始,朱允炆即大刀阔斧,对朱元璋时代的诸多制度进行更化改革,史称“建文新政”。新政的主题恰如其年号“建文”一样,与前代的“洪武”相对,施行重文臣,兴儒学的“仁政”。即位第一个月即下令全国复查“冤案”,对洪武时代的几次大案重新核查,力求“从宽”,赦免无辜者数万人。许多被朱元璋流放边关的文臣也得以提拔,甚至入主中央。进而修订《大明律》,删掉其中诸多苛刻刑法,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署更进行“机构精简”,户部和刑部下属的各类司级机关从12个缩减到4个,但有些部门则进行“机构扩充”,如翰林院和国子监。官职级别也发生变化,六部尚书的品级从二品提高到一品,皇帝身边则形成了齐泰,黄子澄,方孝孺三人组成的“参议”,即后来明“内阁”的雏形。赋税政策也大做调整,改变了洪武时代对江南地区的苛刻重税,改为轻徭薄赋。甚至曾一度在方孝孺的建议下改革国家土地制度,恢复西周时代的“井田制”。上述种种“善政”,六百年来史不绝书。有些政策固然理想化甚至不切实际,但诸如“内阁”等制度,文臣治国的理念,实际上也被后世皇帝接纳并延续下来。历代史家对其评价甚高,由此不足为怪。既是“善政”,又为何招致战乱呢?这就是靖难之役的“导火索”——削藩。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吗?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护范围,而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就说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除民事权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如违约责任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而民事权益具体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等”应当是开放的,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权益,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由于民事权益种类繁多,立法中难以全部列举,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出现新的民事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被《侵权责任法》保护,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因此,我们应当把握的是,民事权益的范围它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权益既包括有名的权也包括无名的益,它们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2、产品质量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4、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5、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6、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7、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自己没有过错。关键词: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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