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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政使司是一个什么衙门,具体有什么职能?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朱元璋建国后,在承袭宋代官制的同时,又有一些创新。尤为典型的是在中央各机构中添设了通政使司。通政使司这个衙门,或许很多人觉得熟悉而又陌生,熟悉是明清两代皆设通政使司,且为九卿之一;而陌生则是因为对这个衙门的职能并不十分了解。这里就以明代为例,讲一下通政使司的设立及具体职能。
一、通政使司的创立和设置
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于洪武三年(1370)三月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吏二人,以王文卿、原本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不久罢而不设。至洪武十年(1377)七月初八日创设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因为官制初设,朱元璋颇重其任,经再三挑选,最后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并谆谆告谕:“官以‘通政’为名,政犹水也,欲其常通。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易阿随,当敷陈者无隐蔽,当引见者无留难……”
成祖即位后,皆复洪武旧制。朱棣迁都北京,原南京仍设通政司,前冠“南京”二字,而大政皆主于北京。
二、通政使司的职掌
通政使司的职权范围,《明史·职官志》记述得十分详细:“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告诉缘由。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朱元璋唯恐下情不能上达,特在通政使司衙门前设一红牌,上书“奏事使”,有重大事情,便可执此牌直入内府,守卫官不敢阻拦。
通政使司的主要职掌有:
1、出纳帝命。洪武十四年(1481),令通政司专理出纳,与内外诸司俱无文移往来关系。若内外诸司径行文移于通政司,以违制论处。二十六年(1393)定,凡有帝命,必当详审覆奏允当,然后施行。
2、通达下情。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陈情进言,申诉冤枉、民间疾苦善恶等事,必须随即奏闻;凡告不公不法等事,事关重大的,于底簿内誊写所告缘由,仍将所奉旨意,于上批写,送该科给事中,改令衙门抄行。永乐四年(1406)定,不分重大与平常事件,一律奏闻。于每日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递所奏事,或五事,或七事,奏数不一。
3、开拆实封。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须于公厅开拆,仔细检看,事干军情机密,调拨军马及外国来降,进贡方物,急缺官员,提问军职有司官员,并请旨定夺事务。即于底簿内誊写略节缘由,同时将原本实封御前陈奏毕,就于奏本后批写旨意,送该科给事中收转,转令该衙门抄出施行。
关于边方腹里盗贼机密重情,正德六年(1511)规定,各处抚按官,题奏到司,随即封进,不许迟留,副本亦要随本实封,咨呈等文免封号,待事已施行,方许开拆附卷。各该承行衙门,俱要慎密关防,如有泄漏,一体治罪。
三、通政司的地位和作用
朱元璋决定创设通政司,颇费思虑。这不仅表明他对通政司所寄予的殷切期望,而且意味着通政司这一新的衙门在明王朝诸种政治设施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极其特殊作用。
当过和尚,且受过饥寒之苦的朱元璋,对元朝末年民间疾苦的状况十分气愤。因此,他登上皇帝宝座后,就把了解民情强调到相当的高度,尤其是三番五次地告诫朝廷大臣结合地方官员,关心民情,清正廉洁。并要求他们随时将民间疾苦奏报朝廷。
在明王朝建立之前,他曾给群臣说:“治国之道,必先通言路。言犹水也,欲其长流,水塞责众流障遏,言塞则上下壅蔽。今予以一人应天下之务,非兼听广询,何以知其得失?”
建国之后,朱元璋鉴于天下初定,特设察言司,掌受四方章奏。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觉得察言司不能完全担负起了解下情之责,才斟酌前代类似职官,取其长,避其短,创设通政使司。且将其列于诸司之首,名排大理寺之前,表达了他对该衙门的重视和期望。
通政使司衙门的重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朝廷的喉舌,臣民章奏,皆经其手;二是参与廷推。
在洪武、永乐时期,凡接受的四方章奏,由通政司实封至皇帝前开拆;有关民间疾苦之事,皆通过六科分送六部;有关军事事务,即直接分送五军都督府处理。而到月终、季终和年终,六科负责核查,以免遗误。其四方奏章的接收、开拆、处理,都有严格的程序。
正是由于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凡揭露臣僚奸恶的章奏,当事者大都得到应有的惩处,即“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而对地方水旱及民间疾苦等情,亦能及时奏闻,使通政司起到了出纳王命何喉舌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通政司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天顺年间,有投匿名章奏言朝廷事,便设关防,借以防微杜渐。而此时关防之设,只是拘留进呈章奏本人在官候旨,待旨意出立即放还,其所奏内容未曾泄漏或张扬。
时过不久,又有“拆封类进“和“副本备照”的规定,具体说就是由通政司官员将臣民的奏章先行拆阅,按内容分别归类,逐次呈览;或者将其中重要的奏章,誊抄一副本,留作查照。
如此一来,凡是有弹劾左右内臣和勋戚大臣的,章奏尚未进呈,便被当事人知晓。于是被劾奏者,凭其地位和影响,以贿赂打通关节,苦心钻营,借以幸免;而上奏者,多以虚言妄奏而身受其祸。
此类事情不仅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以致于一些权相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选择私人出任通政司官,企图以此及时得知被弹劾的信息,早作准备,或唆使言官弹劾上奏者,嫁祸于人,逃避罪责。
参与廷推,即其职掌中所规定的,“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这是小九卿官与大理寺享有的特殊权力。如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以及在外的督抚官由廷推或奉皇帝特旨任命,通政司长官参与其中,予以廷推。历如其他官的会举,亦有表示意愿的机会。
就通政司的地位而言,表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权力被分割、侵夺,具体表现在:皇帝不朝,无法直接向皇帝转呈章奏;内阁地位上升,分其权力;六科封驳,亦侵通政职权;宦官得宠,文书房揽权等等。尤其是明中后期,这一趋势更为明显,在某些方面,正三品的通政使司,其地位还不如正七品的六科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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